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安全实际情况,决定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证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不得干涉实验室人员正常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院安全检查中查到的实际情况,如实定期在学院内部进行通报。
二、奖励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安全工作绩效,凡在本年度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年终考核可获得全额年度安全工作绩效。
第五条 对安全管理成绩显著的实验室或个人予以表彰,并根据实际情况,从学院奖励福利基金中予以适当奖励。
三、处罚
第六条 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处罚金额,学生从助学金中扣除,教师从安全工作绩效中扣除。
普通违规事项: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100元,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3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500元;第三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800元,第三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0元;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与之相应的处理。对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屡犯的责任学生,将给予年级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中等违规事项: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300元,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5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8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0元;第三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1000元,被发现责任学生的指导老师取消其本年度的安全工作绩效获得资格;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与之相应的处理。对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屡犯的责任学生,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严重违规事项:责任学生直接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责任教师取消其本年度的安全工作绩效获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给予指导老师和/或实验室负责人降低本轮所聘任岗位的12级,取消本年度安全工作绩效获得资格等处分,并作为下一轮岗位评聘和职称晋升的考核依据之一。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规直接责任人、科研平台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训中心主任、实训安全管理员、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党政负责人都要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负起相关的责任。根据违规的不同等级,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实验室关停整改;
(五)相关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六)经济赔偿与处罚;
(七)行政处分;
(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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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